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2016年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方案的通知》(韶公积金委办〔2016〕4号)规定,现就我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二、缴存基数上下限额
2016汇缴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不高于本市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577元的3倍13731元,最低月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210元。
月工资未超过缴存上限的,以实际工资计算月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月工资超过上限缴存额的,以最高限额13731元为月缴存基数;月工资收入低于最低月缴存基数的,以下限额1210元计算月缴存额。
三、缴存比例上下限
我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均不低于5%,不高于12%。
四、调整时间和范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年度为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