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规定,现就我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二、缴存基数上下限额
2018汇缴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不高于本市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478元的3倍,即16434元;最低月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410元(根据广东省相关规定实时调整)。
缴存职工月工资未超过缴存上限的,以实际工资为月缴存基数;月工资超过缴存上限的,以最高月缴存基数16434元为月缴存基数;月工资低于缴存下限的,以最低月缴存基数为月缴存基数。
三、缴存比例上下限
我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均不低于5%,不高于12%。
四、调整时间
年度调整受理时间为2018年7月至9月。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年度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25日
附件下载: 关于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