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缴存单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办事处)提交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申请(缓缴的还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书),由缴存单位属地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批准后执行。
2.本工作指引适用时间至2020年6月30日止。
3.疫情期间申请办理缓缴、降低比例申请书(参考样板)见附件。
附件:疫情期间申请办理缓缴、降低比例申请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