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国标GB/T51267-2017)3.2.2款第4项:“借款申请人应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且属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对于存在共同申请人的,共同申请人应为借款申请人配偶或其他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个人”规定,可分为如下情况:1.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但其不是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不符合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2.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且其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如双方为夫妻关系,可申请使用双方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如双方为非夫妻关系,不可申请使用另一方非产权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