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友1:风采之星
在提取管理细则第十二条第一项,增写一段:“异地夫妻购同一套房屋,次年再次提取公积金,只需提交另一方同年公积金提取记录及另一方近半年房贷还款流水记录,即可办理提取。”
意见采纳情况:提取管理细则属于框架性规定,具体到某种提取情形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出台业务操作规程。对此建议未采纳。
二、网友2:judy
贷款实施细则:(六)不得高于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倍数。(当个贷率小于或等于85%,可贷额度为公积金账户余额10倍;当个贷率大于85%且小于或等于90%,可贷额度为公积金账户余额8倍;当个贷率大于90%且小于或等于100%,可贷额度为公积金账户余额6倍;当个贷率大于100%,可贷额度为公积金账户余额4倍。)
我觉得这条不太人性,年轻人最有买房需求,但也是公积金余额最少的阶段。年轻人大多刚步入社会,没多少储蓄,但公积金贷款总额如果按照余额倍数,无疑会增加商业贷款比例,从而明显加大了还款压力,这对青年人才留韶工作创业也是不利的,与我们韶关刚出台的人才新政不太符合,诚望采纳。
意见采纳情况: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第3章第3.22条第8款规定:“所申请贷款额度不应高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通过个贷率和账户余额倍数调节个体可贷额度以扩大政策普惠性,让更多的缴存职工能够享受到公积金低息贷款优惠政策,正是条例公平公正的体现。为帮助中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问题,积极贯彻“租购并举”住房制度,我市支持职工租房提取,让买不起房子的职工住有所居。对此建议未采纳。
三、网友3:chen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五)不得高于按照缴存时限确定的可贷额度。缴存6个月(含)以上不满1年的,可贷额度为贷款最高限额的50%;缴存1年(含)以上不满2年的,可贷额度为贷款最高限额的70%;缴存2年及以上的,可按贷款最高限额申请。二人以上共同申请的,缴存年限按孰高原则确定。
以上条款对于缴存6个月以上的贷款额度做了很多限制,这个不应该加这么多的限制,贷款额度应该是和还款能力挂钩,而不是公积金缴存时间。另外也没讲明白韶关市外的公积金缴存年限,算不算计入缴存年限?
意见采纳情况:上述条款是根据2017年12月12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制定,是已经在执行的政策,非新增条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根据购房情况、公积金缴存情况、还款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缴存时间只是影响贷款额度的因素之一。缴存时间长可享受较高的贷款额度,体现了缴存义务与贷款权益的统一。关于在外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限是否可以合并计算的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已有明确规定。对此建议未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