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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

来源:本网 发表日期:2024-04-10 18:51:17

  2024年3月28日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2024年4月10日韶公积金委〔2024〕4号公布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结算和支付手续。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住自住住房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八)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九)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第六条  缴存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关系材料及监护人身份材料。

  第七条  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关系材料及监护人身份材料。

  第八条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第九条  异地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限于房屋产权人及其配偶,房屋所在地限于缴存人或其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

  第三章  提取时间和额度

  第十条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间:

  (一)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自取得购房发票后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后按周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三)租住自住住房的,应在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后,取得无房证明或签订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合同之日起申请;

  (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电梯安装验收合格后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

  (一)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总金额不超过购房款(以购房发票为准);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费用;

  (三)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按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市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租房提取额度;

  (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超过安装电梯分摊的实际费用;

  (五)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四)至(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提取缴存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应当同时注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四)至(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缴存人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公积金应按约定或规定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章  提交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交房产权属证书、购房发票。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交房产权属证书、借款合同、购房发票、贷款信息。

  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还需提交户口簿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出具的工作材料。

  (二)征地补偿购买增大住房面积的,提交房产拆迁安置协议、房产权属证书、超出拆迁安置部分面积的交款凭证。

  (三)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交建设规划许可材料或房产权属证书、建房款发票。

  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交旧房翻建许可材料、房产权属证书、翻建费用发票。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交房产权属证书、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

  (四)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交租赁合同、租金交纳凭证。租住商品房的,提交家庭无房证明。

  (五)离休、退休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交身份材料。提前退休的,还需提交退休证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材料。

  (七)出境定居的,提交户口注销材料或者永久居留证。

  (八)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提交离职材料。

  (九)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交死亡缴存人户口注销材料或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法律文书)、经公证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

  (十)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提交报装电梯的批文、房产权属证书和增设电梯分摊费用协议及发票。

  除以上资料外,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需提交申请人身份材料、申请人银行账户等。

  第十三条  办理各项住房公积金业务所需办理材料和办理流程由公积金中心在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布。公积金中心可按照法律法规或国务院、住建部等有关规定,结合数字化建设情况,调整业务办理所需申请表及有关资料。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四条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程序:

  (一)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申请,可由单位经办人代缴存人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也可由缴存人本人或配偶自行到公积金中心窗口办理。

  (二)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由受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第十五条  缴存人对公积金中心不予提取的决定有异议的,缴存人可书面提出复核;公积金中心应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

  第十六条  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督促或者执法后单位补缴违规期间住房公积金的,在职工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补缴完成前,单位为职工补缴的该部分住房公积金不予提取。

  第十七条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如实申报信息和提交材料。缴存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应停止支付或责令缴存人限期退回所提金额,将有关情况告知缴存人所在单位,并将其信息作为公积金不良信用记录录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对提交虚假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其提交的申请资料予以证据保存,未造成骗提事实的,取消其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资格;已造成骗提事实的,自追回骗提资金之日起,取消其五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资格。

  第十九条  缴存人以购房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如该房产最终未交易成功,应于办理退房手续前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全额退还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拒不前来办理的,按骗提住房公积金情况处理,取消其五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资格。

  第二十条  缴存人以购房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产权转让后应立即停止使用该套房产进行提取,如继续使用该套已转让房产进行提取的,按骗提住房公积金情况处理,取消其五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资格。

  第二十一条  缴存人通过伪造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骗取公积金贷款,或在获取公积金贷款后没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公积金不良记录录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的,限制其提取住房公积金资格,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二条  职工单位出具虚假材料造成职工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可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伪造印章、证件、合同、发票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应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造成资金风险或损失的,公积金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韶公积金委〔201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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