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4日至2024年9月13日,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单位官方网站对《关于开展韶关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统计,共收到社会各界意见2条,现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予以采纳的情况
1.针对“建议异地缴存职工适用商转公政策”的意见,予以采纳。《关于开展韶关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关于商转公适用范围,是包括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异地缴存职工。
二、不予采纳的情况
1.针对“建议组合贷款适用商转公政策”的意见,不予采纳。缴存人在购买住房时申请组合贷款已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根据《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十三条“职工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故不能再将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