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问答

来源:本站编辑 发表日期:2018-08-06 14:42:00
     一、这次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多长时间?

这次全国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8年初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三年。 

 二.这三年工作的重点分别是什么? 

 2018年:严态势,营造人人喊打的氛围。 

 2019年:攻案件,提升群众满意度。 

2020年:建机制,取得压倒性胜利。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三个“事关”)。 

 四.有哪五项工作措施? 

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五.扫黑与打黑有什么区别? 

“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六.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七、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是什么? 

这次全国统一集中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对象,主要集中在以下10个方面: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作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八、什么是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九、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如何报案? 

涉黑涉恶犯罪有着明确的法律界限,广大人民群众在开展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斗争中,要注意将民事纠纷、普通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区别对待,不可随意扩大范围、混为一团。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治安、刑事案件的,广大人民群众可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属于民间纠纷的,可通过当地基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解,或是通过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