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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

“商转公”贷款服务指南

来源:本网 发表日期:2024-11-25 15:38:49

  一、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国标GB/T51267-2017)

  《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韶公积金委〔2022〕2号)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定》(韶公积金委〔2024〕5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的通知》(韶公积金委〔2024〕8号)

  《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与公积金账户余额执行倍数的通知》(韶公积金委〔2024〕9号)

  《关于调整现行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与公积金账户余额执行倍数的通知》(韶公积金委〔2024〕10号)

  《关于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韶公积金委〔2024〕14 号)

  二、贷款对象:

  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房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不包括组合贷款),现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缴存职工。

  三、业务开展模式:

  纯商业贷款转纯住房公积金贷款。选择顺位抵押方式的,申请人需自筹资金偿还原商业贷款剩余本息超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的差额部分。

  四、申请条件:

  除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外,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为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

  (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已正常还款12个月(含)以上,处于正常还款状态,当前未逾期且累计逾期不超过3期;

  (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仅存在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无其他担保、查封、设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能办理抵押登记或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五、借款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及配偶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韶关市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二)身份、婚姻、户籍等关系材料;

  (三)收入证明(公积金缴存人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的,免提交;非公积金缴存人,由其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个人自愿缴存的,认定缴存基数为其月收入);

  (四)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能通过信息共享查询的,免提供);

  (五)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

  (六)由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含近1年的还款流水、贷款账号、贷款本金余额、贷款合同号、购房地址信息);

  (七)选择顺位抵押方式的,提供原商贷银行出具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同意书》;

  (八)提供所购房屋的房产证;

  (九)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家庭名下房产查询结果和“商转公”房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含房屋抵押、查封、设立居住权等信息)

  (十)还款账号;

  (十一)个人征信报告及征信报送授权书;

  (十二)国家政务平台查询的公积金贷款页面截图;

  (十三)异地贷款、人才贷款和多子女贷款等特殊类型贷款需额外提供异地缴存使用证明、人才证书和单位证明、多子女关系材料等相应资料;

  (十四)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额度、年限和利率按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核定,且“商转公”贷款金额不超过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

  七、贷款年限:

  (一)最长贷款年限为30年。

  (二)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年龄与贷款年限之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岁,普通女职工50岁,女干部55岁,符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条件的女干部60岁。

  八、贷款利率:

贷款年限

首套房公积金

贷款年利率%

二套房公积金

贷款年利率%

1—5年(含)

2.35

2.775

5年以上

2.85

3.325

  九、家庭购房套数认定标准: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住房套数,依据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城镇住房套数和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进行认定,申请商转公的住房不纳入家庭房产套数计算范围。

  (二)家庭名下无城镇住房且无公积金贷款记录,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三)家庭名下拥有1套城镇住房,或有一次已结清公积金贷款记录,按第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四)家庭名下拥有2套及以上城镇住房,或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定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购房人不属于同一个家庭的,计算购房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城镇住房套数及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取最高值进行认定。

  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住房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范围。

  十、办理流程:

  (一)借款申请人选择顺位抵押方式

  1.贷款资格审核。借款申请人取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向原商业贷款银行提交完整的贷款申请资料,符合条件的由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同意书》,原商业贷款银行和公积金中心对贷款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借款申请人;

  2.合同签订和抵押办理。借款申请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公积金借款及担保合同,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3.发放贷款。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将贷款资金划入指定账户,受托银行提前全部偿还原商业贷款。受托银行应在15天内解除原商业贷款抵押,第二顺位抵押上移。

  (二)借款申请人选择先还后贷方式

  1.贷款资格审核。借款申请人取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向任一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提交完整的贷款申请资料,受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对贷款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借款申请人;

  2.结清商贷并解押。借款申请人在收到审核通过通知之日起30天内,前往银行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并办理原商业贷款抵押注销登记手续。超过30天未解除房屋原抵押登记手续的,商转公贷款手续作废,需重新申请;

  3.合同签订和抵押办理。借款申请人解除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后,与受托银行签订公积金借款及担保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发放贷款。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将贷款资金划入指定账户。

  十一、还款方式:

  等额本金;等额本息。

  十二、办理场所: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商行、广发银行、东莞银行、广州银行指定的网点。

  十三、收费标准:

  缴存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公积金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四、咨询电话:

  0751-12345;0751-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