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管、城管、市政、园林、环卫、水务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粤发〔2016〕20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法治广东建设第二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粤办发〔2016〕26号)要求,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贯彻<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和<法治广东建设第二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8日
贯彻《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2016-2020年)》和《法治广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6-2020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和《法治广东建设第二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精神,加快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法治建设,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广东省在“十三五”时期率先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我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改革发展、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
到2018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治建设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珠三角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率先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部门;到2020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形成较完备的法规制度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基本建成法治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处于全国前列。
(三)基本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从实际出发,把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坚持用新发展理念引领法治建设,善于通过法治推动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法治保障作用。坚持问题导向,推进法治建设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勇于担当、先行先试,破解难题、补齐短板,全面提升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治建设水平。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职能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加大取消和下放束缚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群众就业创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力度,做好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目录化、编码化管理,全面落实一个窗口办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对保留的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全面规范审批流程,明确审批程序和期限。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切断行政机关与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利益链,推进中介服务行业公平竞争。
2.落实权责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全面实行权责清单制度,逐一厘清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责任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依法全面履行职能。按照统一部署,推动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清理涉及市场准入、投资经营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协助有关部门探索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相关的负面清单制度。
3.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创新。进一步落实“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模式,完善网上办事大厅和实体大厅“线上线下、虚实一体”的政务服务平台,推广网上办事大厅手机版等应用,提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服务质量和效率。推进数字证书在电子政务领域的应用,实现网办事项的全流程在线办理,减少申请人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4.完善房地产宏观调控。坚持分类调控,因城施策。坚持加强政府调控和发挥市场作用相促进,使房地产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居住需求相适应。建立全省房地产库存和交易监测机制,形成常态化房地产市场监测机制,促进精准调控。配合有关部门实施住宅用地分类供应管理,调整完善差别化税收、信贷政策。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
5.加强市场监管。加快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序清理和废除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企业深化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实行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给予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按照简政放权、方便企业、规范管理的原则,简化前置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行政监管、行政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推进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强综合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管能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加强市场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对建筑、房地产等企业和人员的监管,依法查处和曝光违法违规行为。
6.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按照放管结合、统筹协调原则,转变政府管理工程建设标准方式,构建层级清晰、简明适用、配套衔接的新型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稳步提升标准制定水平,完善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机制,推动标准全面有效实施。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推进强制性标准精简整合,实现“一个市场、一条底线、一个标准”,发挥强制性标准的技术法规约束作用。限定推荐性标准制定,推荐性标准制定范围逐步向政府职责范围内过渡。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7.建立完善科学立法机制。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地方立法工作全过程,确保立法反映改革发展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期待。探索开展立法前评估,健全立法项目征集、论证制度。健全立法草案起草、论证、协调机制。拓宽社会各界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完善立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法规规章草案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探索委托第三方研究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规章草案。定期开展立法后评估,对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法规规章,及时提出修改和废止意见。配合立法机关加强新法规规章宣贯、解释工作。
8.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重点领域立法。做好立法与改革决策的衔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改革决策,应当对改革事项与法律衔接情况进行评估论证,对有关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提出意见,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改革于法有据。围绕中心工作,完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加快优化整合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加强市场监管等经济领域的立法,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住房保障、安全生产等社会领域的立法,创新社会治理,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绿色建设、生态控制线管理、建筑废弃物处理等生态领域的立法,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规体系。根据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研究修改相关法规规章。
9.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落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主体责任,健全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按照统一部署,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容,应当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级政府规定载体上统一公布,未经统一公布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推行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制度。全面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评估工作。
10.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立、改、废情况,及时清理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2017年年底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完成对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11.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全面实施阳光政务建设,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推进行政行为和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以公开促落实、立规范、优服务、强效能。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和公布工作。完善部门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强门户网站政务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及时发布政务信息,强化政务信息网上主动公开,完善网上依申请公开流程,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2.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合理界定住房城乡建设重大行政决策范围,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和一般决策分类管理,制定重大决策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
13.增强公众参与实效。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大决策公众参与机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并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法律顾问的意见。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通过门户网站、行业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决策信息,对决策内容、目的、依据、影响等情况进行说明,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推行住房保障、市政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14.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决策咨询专家库建设,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相关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未经评估或者评估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的,不得作出决策。
15.加强合法性审查。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或者作出决策。贯彻落实《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防范法律风险、解决法律问题的作用。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办理重大复杂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以及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时,应当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等方面的作用。规范本部门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处理好法律顾问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之间的衔接。
16.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议事工作规则,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7.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快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推进省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事权整合规范,整合归并省级执法队伍,优化设置省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机构。推进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统一规范机构名称,2017年底前实现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优化执法力量,严格队伍管理,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创新治理方式。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18.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表明身份、调查取证、告知、听取申辩、审查决定、送达等行政执法工作程序,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实施好城乡规划、工程建设、房地产等领域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加快制定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基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19.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托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逐步实现网上执法办案和信息查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强化科技、装备在城市管理、施工管理等方面行政执法中的应用,加强执法音频、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及时配置和更新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装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非现场监管执法。探索建立“城管通”移动执法系统,提升执法效能。进一步发挥省规划建设遥感监测执法系统作用,健全图斑核查处理机制。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
20.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同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促进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范化。加强行政执法保障,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的氛围,对妨碍行政执法正常工作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理。
21.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结合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工作,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规范管理,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探索政府雇员参与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住房城乡建设执法辅助人员管理。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22.健全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完善各方面监督制度,确保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要有效落实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等要求,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23.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党组(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要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部门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工作。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24.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依法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
25.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出现腐败案件的,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6.健全预防和依法化解纠纷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以保障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要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和能力。依法加强对基础设施规划选址、建筑工程质量、物业管理等矛盾纠纷的排查和治理。加大普法力度,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
27.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规范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等程序,加强审理过程规范化、法律文书格式化管理。探索行政复议开庭审理、公开听证等制度,完善对重大、复杂行政复议案件的集体审议机制,逐步推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发挥行政复议层级监督作用,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强化对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发挥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的作用。推进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不断提高办案效率。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办案场所和装备保障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28.提高行政应诉水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要求,高度重视行政应诉,依法做好行政应诉答辩举证工作。严格执行《广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定》,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庭。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提高行政应诉水平。
29.完善信访工作制度。贯彻实施好《广东省信访条例》,把信访纳入法制化轨道,保障合法合理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法合理的结果。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维持信访秩序。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请求,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0.推进调解和解工作。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矛盾纠纷情况和特点,配合推动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告知引导制度,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的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人民调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移交委托等制度,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对符合有关情形的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支持复议双方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自愿达成和解。
(七)提高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31.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把严守党纪、恪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32.完善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核评价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评价,将有关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严格履行法治建设职责。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推动新提任干部到信访、行政复议和应诉、信息公开等工作岗位锻炼。
33.加强法治教育培训。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实施方案》和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实施意见》,坚持领导干部带头遵法学法,带头讲法治课,做学法表率。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安排两次法治专题讲座。推进学法形式创新,组织开展以案释法、旁听庭审、警示教育等活动,发挥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技术的积极作用,推动经常性学法。
34.落实“七五”普法规划。按照《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要求,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突出学习宣传宪法,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力学习宣传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环保节能以及规范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深入推进系统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内法规,深入推进多层次依法治理,深化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大力推进“互联网+法治宣传”。
三、工作步骤安排
贯彻落实《纲要》、《规划》工作从2016年开始实施,到2020年年底结束,但各项工作任务原则上应当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共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
2016年下半年。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纲要》、《规划》、本级党委政府实施方案以及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把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组织实施阶段
2017年至2019年上半年。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要制定年度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对法治建设工作作出具体安排,按照《纲要》、《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各地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并适时组织各地总结经验,及时改进工作。
(三)检查总结阶段
2019年下半年。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纲要》、《规划》和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组织自查总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在各地自查总结的基础上,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党组(党委)对本部门全面推进住房城乡建设法治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把贯彻落实《纲要》和《规划》、推进住房城乡建设工作法治化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住房城乡建设法治工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1月底前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住房城乡建设法治工作建设情况,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二)强化考核评价和督导检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党组(党委)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住房城乡建设法治工作的重要推动作用。要领导和监督住房城乡建设干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知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探索建立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法三位一体的考核制度。要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对存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三)加强理论研究和宣传引导
加强住房城乡建设法治问题理论研究,为住房城乡建设法治工作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大力宣传《纲要》、《规划》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人员的思想统一到《纲要》、《规划》的精神上来,营造有利于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舆论环境。通过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