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管理工作,提高住房公积金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辞职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含县、区)户口缴存人辞职暂无新就业单位的,统一办理集中封存手续。由用工单位提供缴存人身份证复印件、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辞职信)或相关辞退文件,将缴存人个人账户转移至市中心或办事处集中封存户。
封存期间重新就业可办理转移至新缴存单位缴存。
封存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的可以办理公积金销户。
二、在集中封存户封存期满后办理销户手续时,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余额销户本息直接划转至个人银行账户,提供以下资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银行卡(或存折)正、反面复印件(附个人签名及指模)。
2、提供个人社保缴费清单。
个人社保缴费清单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前往社保中心(或各县、区社保办事处)即可打印。
三、本市户口(含县、区)缴存人辞职且户口迁离本市及非本市户口(含县、区)缴存人辞职,可直接由单位办理销户手续。
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