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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发表日期:2020-03-10 14:54:05

一、背景及意义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权益,全力支持企业和职工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2020年3月9日,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韶公积金委〔2020〕2号)。

二、相关依据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和《广东省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建金函〔2020〕20号)等法规、政策精神。

三、主要内容

主要分为六个部分:

1.网上办。对已经注册单位和个人网上服务的缴存单位和职工,实行“网上大厅”线上服务渠道办理业务,努力做到“零跑动”。对确需到现场办理的,严格执行有关防疫要求,分时段分批次错峰办理。(网站地址:http://gjj.sg.gov.cn/)。

2.可补缴。受疫情影响单位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向公积金中心说明情况,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缴,其间,职工的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缴存职工申请租房提取和公积金贷款权益。

3.可缓缴。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在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按规定申请暂缓缴存。2020年1月以后的住房公积金,待企业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并按规定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4.可降低缴存比例。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降低至规定最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5.可延期。对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职工,可灵活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6.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缴存单位缓缴申请、审批缴存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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