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经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缴存规定》),现将《缴存规定》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原《缴存规定》(韶公积金委〔2019〕1号)于2019年1月8日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名义印发,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缴存规定》自实施以来,在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及业务开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 会的发展和经济环境的变化,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 管理,使缴存政策更能适应当前公积金缴存业务开展的实际需求, 亟需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缴存规定》相关内容。
二、主要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
三、主要内容变化
修订后的《缴存规定》共4章32条。主要包括总则、账户 登记、缴存、附则。
四、主要变化
(一)新增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我市2020年1月已出台个人自愿缴存业务的相关通知,将 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惠普覆盖范围,现在《缴存规定》中明确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业务办理主体和账户封存情形。
在韶关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自由职业者、个体经营者、新业 态就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 年满十六周岁,且未达到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照自愿原则 申请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个人连续三个月未正常 缴存,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公 积金中心应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封存。自愿缴存个人缴存相 关手续应由职工本人直接申请办理。
(二)新增长期停缴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缴存账户管理,结合我市缴存管理实际, 明确了对长期连续停缴的单位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的规 定: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停缴十二个月(含)以上的, 公积金中心经发布公告六十日后无人办理的,公积金中心可将单 位账户予以注销,职工个人账户予以封存并转移至公积金中心集 中封存户管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停缴十二个月(含)以 上的,公积金中心可将个人账户予以封存并转移至公积金中心集 中封存户管理。
(三)新增职工可申请办理账户封存的情形
明确单位未为符合封存条件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 存手续的,职工可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可依职 工申请办理封存手续。
(四)新增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的规定
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可每年在年度基数调 整期内调整一次,由缴存单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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