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经韶关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提取规定》),现将《提取规定》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原《提取规定》(韶公积金委〔2019〕2号)于2019年1月8日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名义印发,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提取规定》自实施以来,在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及业务开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 会的发展和经济环境的变化,为充分适应近年来国家住房公积金 政策的变化,进一步完善我市公积金提取管理制度,规范住房公 积金提取使用行为,亟需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提取规定》相关内 容。
二、主要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提取规定》共7章26条。主要包括总则、提取条件、提取时间和额度、提交资料、提取程序、监督和责任、附 则。
四、主要变化
(一)简化异地购房提取需提交的材料
原异地购房提取除需提交本地购房提取所需资料外,还需提 交购房合同、户口簿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以核实其真实购房行为,现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可通过异地联查方式核查房产信息,不需再提供“购房合同”,减证便民。
(二)简化租住商品房提取需提交的材料
租住商品房的,原申请人婚姻状态为单身的需签署单身声明,现由申请人自行申报婚姻状态,无需声明,减证便民。
(三)调整建造自住住房提取需提交的材料
将建造自住住房提取需提交的资料由“镇(乡)以上国土部 门同意用地证明、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或房产 权属证书、支付建房款项的发票”简化为“建设规划许可材料或房产权属证书、建房款发票”,减证便民。
(四)新增销户提取金额应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新 增办理销户提取时,缴存人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 金额应按约定或规定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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