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经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韶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贷款规定》),现将《贷款规定》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原《贷款规定》(韶公积金委〔2019〕3号)于2019年1月8日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名义印发,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原《贷款规定》自实施以来,在规范业务开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实施带来了一些新变化,部分条款已不再适应当前的业务办理实际,为使贷款政策更能适应当前公积金业务开展的实际需求,亟需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相关内容。
二、主要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T/T 51267-2017)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
三、主要内容变化
修订后的《贷款规定》共8章33条。主要包括总则、贷款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贷款程序、贷款担保、贷款偿还、贷款监督、附则。
(一)明确支持不同群体贷款需求
《贷款规定》通篇将“缴存职工”调整为“缴存人”。明确在韶关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自由职业者、个体经营者、新业态就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以及《中共韶关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实施<韶关新时代“百团千才万匠”人才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韶委人才〔2021〕1号)精神,《贷款规定》新增第七条明确多子女家庭、引进人才、购买装配式建筑或绿色建筑的,可享受政策优惠。
(二)进一步细化贷款申请条件
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3.2“贷款受理”和4.1“贷款审查”,对《贷款规定》第六条进行修订,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不同贷款类型,进一步细化贷款贷款申请条件,方便群众理解。
(三)进一步简化贷款申请材料
近年来中心积极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公积金数字化转型,已实现与交易、不动产、人行等部门数据共享,部分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资料可减免,因此对《贷款规定》第十二条进行修订,简化了“房产情况证明”“房产价值评估书”等申请材料,并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3.2.1款规定,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不同贷款类型,进一步细化贷款申请材料。
(四)进一步加强贷款风险防控
为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贷款规定》新增第二十条关于抵押物灭失的规定,明确出现抵押物灭失情形的,借款人应清偿相关债务或补充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新担保。
四、相关问题解答
(一)问: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申请公积金贷款?
答:在韶关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自由职业者、个体经营者、新业态就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正常缴存满6个月,在韶关市购买住房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问:办理公积金贷款只能用身份证吗?
答:不是的,军官证、港澳台同胞具有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永居证等有效证件均可办理贷款业务。
(三)问:缴存人同时符合多项政策优惠条件的,是否可同时使用所有优惠政策?
答:不可以。同时符合多项政策优惠条件的,缴存人可就高选择其中一项。
(四)问:异地贷款的对象是?
答:在韶关市以外其他地市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缴存职工,夫妻任何一方户籍在韶关,或其配偶在韶关市缴存公积金的,在韶关购买住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五)问: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需要去交易中心和不动产查档了吗?
答:是的,能通过交易、不动产接口成功获取房产信息数据的,无需提供纸质房产查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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