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展背景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保障作用,帮助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减少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减轻还款压力,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实际,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业务。
二、政策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广东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建金〔2017〕252号)
(三)《韶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定》(韶公积金委〔2024〕5号)
三、内容及说明
(一)适用范围
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房已使用纯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可申请将商业性住房贷款未结清部分转成公积金贷款。
(二)受理条件
除满足一般公积金贷款的基本要求外,还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借款申请人必须是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二是申请商转公的住房已取得房产证,无其他担保、查封、设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三是原商业贷款已正常还款满12个月,当前未逾期且累计逾期不超过3期。
(三)额度、年限和利率
商转公的贷款额度、年限和利率按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核定。申请商转公的住房不纳入家庭房产套数计算范围,不认作未结清住房贷款。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业贷款余额。
(四)转贷方式
组合贷款不能转公积金贷款。纯商业贷款可申请转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可选择顺位抵押或先还后贷方式进行转贷。选择顺位抵押方式的,申请人需自筹资金偿还原商业贷款剩余本息超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的差额部分。
(五)启停节点
若出现月末个人住房贷款率连续3个月高于90%(含)的情况,将暂停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已受理的继续办结;月末个人住房贷款率连续3个月低于90%,则恢复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点击查看相关文件:关于开展韶关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
点击查看相关图解:图解:韶关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