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调整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公积金管理改革,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减轻缴存人购房压力,精准实施差异化贷款政策,全力支持缴存人实现“住有所居、住有宜居”。
二、政策调整依据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
(三)《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
(四)《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
(五)《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
(六)《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
(八)《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建金〔2024〕58号)
(九)《关于印发<广东省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5〕12号)
三、政策调整内容及说明
(一)提升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或第二套住房的,一人申请,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两人及以上共同申请,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
(二)调整“商转公”业务适用范围。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不包括组合贷款),现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缴存人,可申请将商业贷款未结清部分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提高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港澳台同胞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贷款额度可在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增加10万元。
(四)提高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新市民、青年人在我市首次购买住房的,符合以下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在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增加10万元:在我市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年,且年龄在35 周岁以下。
(五)大力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六)优化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扩大多孩家庭支持政策适用范围,由购买首套房调整为购买首套和第二套住房。二孩及以上的家庭(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在两人及以上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浮20%。取消一个家庭只能使用一次多子女家庭支持政策的规定。
(七)优化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全国范围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自愿缴存公积金的,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商转公贷款)。
(八)调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时间间隔。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由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调整为可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每间隔12个月可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点击查看相关文件: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点击查看相关图解:图解:《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