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向市法制局征求了合法性意见并经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现正式发布,将于2019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一、修订的必要性
原《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韶公积金委〔2013〕1号,以下简称原《规定》)于2013年10月起施行,有效期5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与时俱进地修订《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对完善我市公积金缴存管理制度,保障缴存人合法权益、支持合理住房需求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三)《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建金〔2018〕46号)
(四)《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
三、《规定》主要内容
共四章31条,包括总则、账户登记、缴存、附则。
四、《规定》与原规定相比主要变化
(一)简化企业办理开户所需资料。
《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将企业办理开户所需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简化为《营业执照》。
(二)明确单位缴存义务。
《规定》第七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及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三)简化单位及个人修改相关信息所需资料。
《规定》第八条:“缴存单位名称、地址、性质分类、经济类型、资格类型、法人代表信息、单位银行账户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填报《韶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办理变更登记。”
《规定》第九条:“职工申请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及《韶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
(四)简化本市区域内转移手续。
《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单位为职工办理本市转移手续的,由单位提交《韶关市住房公积金内部转移申请表》。”
(五)简化异地转移手续。
《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职工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转入手续的,由职工提交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六)加强对不良信用行为的管控力度。
《规定》第十七条:“职工在住房公积金方面出现不良信用行为的,公积金中心将其不良信用资料录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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