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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 政策解读

来源:本站编辑 发表日期:2019-01-15 17:00:59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向市法制局征求了合法性意见并经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现正式发布,将于2019年3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一、修订的必要性 

原《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韶公积金委〔2013〕2号,以下简称原《细则》)于2013年10月起施行,有效期5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与时俱进地修订《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对完善我市公积金提取管理制度,保障缴存人合法权益、支持合理住房需求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 

(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 

(三)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 

(四)广州、深圳、清远等兄弟市的提取管理规定 

三、《规定》主要内容 

共七章23条,包括总则、提取条件、提取时间和额度、提交资料、提取程序、监督和责任、附则。 

四、《规定》与原规定相比主要变化 

(一)落实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续接相关规定。 

《规定》第八条:“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二)方便群众提取,不设置首次提取时间限制。 

《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将“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之日起1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后每年按周期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修改为“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贷款本息的,自取得购房发票后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后按周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修改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三)进一步加大支持租房提取力度。 

1.缩短租房提取周期。《规定》第九条第三款将“租房自住的,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年提取一次”修改为“租房自住的,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 

2.简化租房提取资料。《规定》第十一条第四款将“租房自住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承租人家庭收入证明、承租人工作地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其家庭成员没有自住住房的房产证明、身份证”修改为“租住公租房的,提交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房的,提交家庭无房证明(单身需签署单身声明)。” 

(四)进一步明确了异地购房提取所需资料。 

《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还需提交购房合同、户口簿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五)进一步简化提取要件和程序。 

2017年,我市实现了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划转到个人银行账户,提取所需资料由原来的退款申请凭证、汇缴变更清册统一变为提取申请表、身份证、银行卡,此次修订将各项提取情形共同所需资料在第四章最后统一清晰列明为“除以上资料外,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需提交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银行卡。” 

《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当向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审核,并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修改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申请,可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也可由职工本人或配偶自行到公积金中心窗口办理。” 

(六)加大对以各种情形骗提住房公积金的惩处力度。 

《规定》第十六条:“对提交虚假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没收其提交的申请资料,未造成骗提事实的,取消其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资格;已造成骗提事实的,自追回骗提资金之日起,取消其五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资格。” 

《规定》第十七条:“职工以购房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如该房产最终未交易成功,应于办理退房手续前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全额退还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拒不前来办理的,按骗提住房公积金情况处理,取消其五年内提取公积金资格。” 

《规定》第十八条:“职工以购房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产权转让后应立即停止使用该套房产进行提取,如继续使用该套已转让房产进行提取的,按骗提住房公积金情况处理,取消其五年内提取公积金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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