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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本站编辑 发表日期:2019-01-14 18:07:00

 一、出台原因

根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规定(贷款咨询与受理第3.2.2款第8条)“所申请贷款额度不应高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贷款额度与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倍数规定,应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并报上级监管部门备案后实行”,结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金〔2017〕252号)关于资金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规定,对贷款额度测算方式进行调整,出台本通知。 

二、主要变化 

(一)在最高贷款限额内,我市贷款额度按照个贷率的不同执行不同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 

(二)针对上述条款,设置最低贷款额度保障。 

三、相关问题解答 

(一)问:执行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 

答:该政策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之前已完成购房合同网签的,按原政策执行;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且能提供交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的,按原政策执行。 

(二)问:什么是个贷率? 

答:个贷率即个人住房贷款率,是某一时点个人住房贷款使用比率。 

个人住房贷款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100%。(个人贷款余额是指发放尚未归还的个人住房贷款本金的余额;缴存余额是指缴存总额扣除提取额后的金额。) 

例如,个人贷款余额为71亿元,缴存余额为80亿元,则个贷率为88.75%(71亿元/80亿元*100%=88.75%)。 

(三)问:当前执行多少倍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 

答:根据2019年1月8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的通知》(韶公积金委〔2019〕5号),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的规定按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8倍试行。 

(四)问:按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计算贷款额度会降低新进职工的贷款额度吗? 

答:不会。经测算,本市辖属县(市)新进公职人员平均月缴存额约1136元,缴存满2年公积金账户余额为27264元,按账户余额的8倍计算可贷额度为218112元,超过目前县(市)执行的最高贷款额度(单人申请,缴存满两年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 

(五)问:符合人才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受贷款额度与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规定的影响吗? 

答:贷款额度与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规定适用所有贷款类型。符合人才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放宽到最高限额的2倍,但具体可贷额度仍与账户余额挂钩。 

(六)问:只要缴存住房公积金就一定能享受最低贷款额度保障5万元吗? 

答:不是。当申请人按照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规定计算可贷额度低于5万元,在同时满足其他额度计算规定的情况下,可按5万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借款人不能同时满足其他额度计算规定,不能享有最低贷款额度保障。 

(七)问:我市人才贷款政策规定,符合人才贷款条件的自正常缴存之日起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若按新政策贷款额度与账户余额倍数挂钩,那么刚开始缴存公积金的人才是不是贷不了款了? 

答:文件规定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计算可贷额度低于5万元的,在同时满足其他额度计算规定的情况下,可按5万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根据我市人才贷款政策额度可放宽至2倍,即符合人才贷款条件的职工按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计算贷款额度不足10万元的,在同时满足其他额度计算规定的情况下,可按10万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问: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只计算主借款人的账户余额还是计算主借款人加上共同借款人的账户余额? 

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是计算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 

(九)问:之前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当前在我市缴存公积金的,可以合并计算两地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吗? 

答:原来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办理了异地转移手续将账户余额转入我市的,可以合并计算公积金账户余额。 

(十)问:如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5万元,按照8倍计算贷款额度,那么贷款额度是否为40万元? 

答:不是。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为贷款额度测算标准之一,在最高贷款限额内,具体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还要依据借款人购房情况、还款能力、信用情况、缴存时限等确定。 


点击查看相关文件: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