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规定(贷款咨询与受理第3.2.2款第8条)“所申请贷款额度不应高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贷款额度与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倍数规定,应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并报上级监管部门备案后实行”,结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金〔2017〕252号)关于资金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规定,对贷款额度测算方式进行调整,出台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在最高贷款限额内,我市贷款额度与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的规定按照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8倍试行,自2019年3月1日起执行。
三、相关问题解答
(一)问:按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8倍计算贷款额度会降低新进职工的贷款额度吗?
答:不会。经测算,本市辖属县(市)新进公职人员平均月缴存额约1136元,缴存满2年公积金账户余额为27264元,按账户余额的8倍计算可贷额度为218112元,超过目前县(市)执行的最高贷款额度(单人申请,缴存满两年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
(二)问: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只计算主借款人的账户余额还是计算主借款人加上共同借款人的账户余额?
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是计算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
(三)问:按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8倍计算贷款额度,可贷额度有上限吗?
答:有。在最高贷款限额内,具体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购房情况、还款能力、信用情况、缴存时限、公积金账户余额等确定。
(四)问:执行时间是按照购房时间还是贷款审核时间来确定?
答:按照购房时间。2019年3月1日之前已完成购房合同网签的,按原政策执行;2019年3月1日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且能提供交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的,按原政策执行。
点击查看相关文件:《关于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的通知》